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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有消息,因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改编、发表并在网络上传播新蒂字体,还将“新蒂”作为侵权字体名称广泛使用,不仅侵犯其著作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是中国大陆最早专业从事字形设计、字库产品开发、汉字信息技术研究、汉字应用解决方案的企业,拥有丰富的汉字字库资源和雄厚的字体设计、字库技术开发能力,自成立至今已经向国内外市场推出300余款中文字库。
2016年11月1日,其与“新蒂系列字体”的原著作权人签署了《字库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其独占享有新蒂系列字体的全部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新蒂”的名称权等。
据原告调查了解,被告曾于2016年9月1日与新蒂系列字体的原著作权人签署了《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约定在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有权将新蒂系列字体发布于约定的手机平台上。该合作协议并未许可被告改编新蒂系列字体,但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并公开发布,其行为构成对合作协议的根本违约,侵害了原告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
其次,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在被告违反协议或给著作权人及相关字体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撤回授权。经原著作权人(合作协议下的许可方)同意和授权,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解除<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通知函》,解除了该协议,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任何新蒂系列字体。然而被告仍然通过网络传播新蒂系列字体,侵害了原告对新蒂系列字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新蒂系列字体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新蒂”已经构成了知名字体商品特有的名称,原告对此享有权益,而被告在实施前述侵权行为的同时,还以“新蒂”作为侵权字体的名称进行广泛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改编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新蒂下午茶体”,并且在授权终止后仍通过网络传播新蒂系列字体及其擅自改编后的字体,同时将“新蒂”作为侵权字体的名称进行广泛使用,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还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8.68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