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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单个字体著作权法保护利益平衡与考量【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只有在字体表达具有显著性的前提下才可以满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件。由于字体具有实用性,且实用性与美术性不可分离,字库单个字体不宜界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基于维护计算机字库产业、文化产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之下,单个字体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一、单个字体著作权法保护利益平衡的考量
利益平衡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著作权立法的出发点就是通过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而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从而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发展与进步,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正如TRIPS协议第7条的规定所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利益的平衡”。分析单个字体的著作权问题,同样不能离开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考量。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计算机字库产业、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字体著作权保护与计算机字库产业之间的利益考量
一个产业的发展,肯定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之提供保护,计算机字库产业也不例外。目前各国以及国际公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对字体的保护采纳了不同的立法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最优的。但是计算机字库产业的发展却不需要肯定单字的著作权,字库单个字体不能满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及本身的实用性,导致了其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前数字化时代,字体产业的发展确实需要激励措施的支持,从而去鼓励设计者去设计和生产、传播更多新的字体,但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后,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复制技术的发展,设计和复制字体已经非常容易,字体设计的门槛逐渐降低,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会扩大计算机字库产业的权利范围,会损害著作权法既定的利益平衡,数字化时代的计算机字库产业要寻求发展并不需要版权法上的激励措施。事实上在没有为字体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美国、日本的字库产业始终处于良性发展状态。美国法一直明确单个字体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美国字库产业的发展却非常迅速,产生了许多新的字体,在1974年,美国仅有3621种字体,但是到2002年,这一数目却发展成为了十万种,在这短短三十年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可观的。25正是由于技术的发展才使得更多新的字体产生,字体产业在没有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能够获得发展,字体设计者仍可获得可观的利润。不给予单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会阻碍计算机字库产业的发展,计算机字库产业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来寻求保护。
(二)字体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考量
字库单个字体著作权法保护,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利益平衡考量的另一重要方面。众所周知,社会公众利益在著作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进行一项新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设计的同时必须考量它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经以上分析可知,在现行的著作权法框架下,单个字体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单个汉字字体的笔画、结构都已固定,且进入了公有领域,单个字体本身所反映的思想应该是唯一的,且不同的字体变化无法摆脱字型的限制,在汉字本身笔画、结构固定的情形下,字体的区分无法达到著作权法上表达的高度,无法从表达中区分思想。虽然著作权法遵循的是“思想与表达二分”基本原则,思想观念本身无法获得版权保护,必须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够获得版权法保护。但是,当某种思想观念只有一种或者几种有限表达,以至于无法从表达中区分思想的时候,则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也不保护表达。单个字体正是由于无法突破现有的字型结构而导致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赋予单字著作权保护,就会使得字体权利人的权利扩张,公共领域的范围缩小,社会公众自由行为的范围不断压缩,这显然是无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由于字体本身的实用性以及字体之间的区别性不大,给予字体著作权法保护,就会使公众合理使用范围模糊不清,从而影响公众利益。
(三)计算机字库产业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考量
计算机字库产业的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但社会公众利益同样不可忽视。事实上,语言是我们除了空气之外最普遍拥有的“财产”,而表现语言的字体无疑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赋予计算机字体版权法保护,会打破版权法现有的利益平衡,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况且,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字体设计并不是一件难事,通过计算机进行字体设计已经成为字体设计行业内广泛运用的技术,它带来的结果是字体设计可以脱离字模,仅借助与计算机程序而存在。所以,对于计算机字库产业需要寻找一个最佳的保护模式,从而平衡计算机字库产业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其一,通过字体产业的行业标准予以规范。这种行业规范主要是用来减轻对计算机字体的复制和剽窃行为,从而抵消因计算机字库产业因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措施而遭受的损失,以期创作出许多足够新的字体。事实上,由于字体行业本身并不存在完全复制字形的行为,一个新的字体设计都会借鉴已有的计算机字形,而且这种借鉴在行业内是被接受的。由于字体行业相对较小,字体设计的竞争性不强,字体设计者设计新的字主要是用来提高其软件作品的吸引力,字体往往被用来与其软件或者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并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对计算机字形的复制更加容易和不可控制。这就更需要行业标准予以规范,当计算机字体行业的成员监测到其他成员有复制和剽窃其字体的行为,就可执行行业规范。由于计算机字体产业本身的特点,以及对于新字体的需求,这种行业规范往往会被认可,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计算机字体产业者可利用技术手段对自己的字体设计进行技术上的保护以及通过授权协议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些就体现了计算机字体产业的部分行业标准。所以,由于计算机字体产业存在本身的行业标准规范了对字体的复制和剽窃行为,即使不给予著作权法的激励保护,计算机字体产业也能够获得发展,也有足够的新字体来适应人类的需求。
其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计算机字体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虽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并不妨碍字体设计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使用、复制他人的字体无疑违反了市场交易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字体权利人的权利,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事实上,早有日本法院作出判决,由于字体被视为“商品的表示”,对字体进行仿制销售将会导致消费者错误地认定复制者和原作者存在紧密的经营关系,从而引起混淆,进而肯定字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美国LeonardStorchEnterprises,Inc.V.MergenthalerLintotypeCo.一案中,法院也认为计算机字体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可见,目前的计算机字体产业的发展完全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途径予以保护,并不会因为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而受到影响。
二、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利益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利益被社会享用。字体本身被赋予的功能就决定了其不能被权利人所垄断,对字体的保护更应考量公共利益。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单个字体在具有显著性的前提下可以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但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由于具有实用性这一基本功能,且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无法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给予保护。为了平衡计算机字库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单个字体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
其一,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字体的“独创性”进行解释:指出字体的“独创性”是指不同于已有的字体,应该在笔画和结构上有新的特点,不突破结构上的特点,不能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
其二,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可以进一步对美术作品进行定义,即作为功能性使用的字体不是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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