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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字体版权)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秀生,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董秀生,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后我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多种独创字体。本次诉讼仅针对其使用的倩体“飘柔”二字,涉及24款产品的使用。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家乐福公司销售使用侵权字体的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现我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合理支出119 082元(包括鉴定费3万元,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2000元,产品购买费用1982元,翻译费5100元);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